“那个学校的食堂怎么样?放心吗?”太原市民高女士要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去了,她最关心的问题是,幼儿园的食堂是否安全,孩子能否吃得放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也牵动着无数家庭,是餐饮安全的高风险单位。2月2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对学校食堂的监管提出了多项要求和标准,其中亮点频现。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是校长
《意见》提出,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是校长。每个食堂必须配备1-2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餐饮安全保障能力。另外,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际,各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餐饮安全自查。自查报告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经校长签字后上报食药监管部门,自查备案率要达到100%。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不认真开展自查、存在严重餐饮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食堂,要对校长进行约谈,做好记录,限期整改,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意见》提出,学校食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确保通风排烟排水顺畅,严防滋生微生物。对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学校食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停业整顿。督促学校加大食堂的投入,要配备足够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努力改善学校食堂的基础条件。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对无办学资质、责任不落实、整改不达标、基础条件差的学校食堂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办理相关资质,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硬件投入,落实规范制度。
不得个人承包经营
我省将严格规范整治承包经营行为。《意见》提出,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不得个人承包经营,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托管。高校食堂要按规定,严格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度。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停业整顿。
高等院校外各类食堂严禁加工制作凉菜
《意见》提出严控学校食堂使用高风险品种。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食堂加工制作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和豆浆,严禁学校食堂供应剩饭剩菜,严禁采购使用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一经发现,一律按上限处罚。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无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记录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凡有发热、咳嗽、肠胃不适、手部化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调离岗位,待症状消除后方可上岗。
网格化监管,设立档案
我省将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将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按照街道、乡镇等划分网格、划分片区,每片确定2名以上监管责任人,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检查频次。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的覆盖率要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100%。
按照量化分级落实检查频次,A级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两次,B级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三次,C级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四次。对学校食堂实行格式化检查,切实把握重点要求、关键环节、风险品种,防止检查漏项,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实效。不能简单以罚代管,要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设立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档案,及时登记保存自查报告、检查文书和整改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学校食堂检查结果要公示
《意见》提出,对每次学校食堂专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将管理规范和隐患严重的学校食堂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在学校食堂设立餐饮安全监督公示牌,动态直观地标识餐饮安全状况。
对存在餐饮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明确整改问题、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按时递交整改报告。
对无证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一律停业整顿,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此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按照职责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